关于棉花出口(关税号5201和5203)登记程序及条件的修正案
1.根据1992年外贸法案第五章以及2009-14外贸政策的规定,中央政府特此对2012年10月1日发布的17号公告中关于关税号为5201及5203棉花出口登记的程序及条件做出以下修正,即日起生效。
2.棉花出口登记需符合以下条件:
(1)出口登记证(RC)由印度外贸总局(DGFT)指定的10个地方当局进行发放,分别是艾哈迈达巴德、班加罗尔、金奈、新德里CLA、海得拉巴、加尔各答、卢迪亚纳、孟买、古吉拉特及维萨卡帕特南。
(2)每个出口商单次申请出口登记的棉花数量最多为30000包(5100吨),上年度出口棉花数量未达到3000包(510吨)及尚未出口过棉花的贸易商单次申请出口棉花的数量不能超过3000包(510吨)。在已装运完成出口登记证数量50%的情况下,贸易商可再次提交新的申请。提交新申请时,需附上当前装运棉花的装运凭证。
(3)为便于计算,建议已持有出口登记证(RC)的贸易商再次申请出口登记时,数量应约到十位。RC发放单位以千吨计数。
(4)出口登记证书不再进行复核。
3.该修正案将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出口登记证的上限由10000包(1700吨)增加至30000包(5100吨);
(2)出口商可申请多个出口登记证(RC);
(3)新增卢迪亚纳、古吉拉特及维萨卡帕特南三个地区发放棉花出口登记证;
(4)RC发放以MT(千吨)为单位进行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