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镇人员社会保险费比例
2006年度上海基本工资为1341元(最低工资),社会保险费缴纳金额为:1341×48%=643.68元,其中公司缴纳金额为:1341×37%=496.17元,个人缴纳金额为:1341×11%=147.51元。具体比例如下: 1、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工资×30% 公司:22%,个人:8% 2、医疗保险基本工资×12% 公司:10%,个人:2% 3、补充医疗基本工资×2% 公司:2% 4、失业保险:基本工资×3% 公司:2%,个人:1% 5、工伤保险基本工资×0.05% 公司:0.05% 6、生育保险基本工资×0.05% 公司:0.05%
无锡市社会保险费比例
2006年度无锡基本工资为1048元(最低工资),社会保险费缴纳金额为:1048×42.7%=447.496元,其中公司缴纳金额为:1048×31.7%=332.216元,个人缴纳金额为:1048×11%=115.28元。具体比例如下: 1、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工资×27% 公司:19%,个人:8% 2、医疗保险基本工资×10% 公司:8%,个人:2% 3、补充医疗基本工资×1.2% 公司:1.2% 4、失业保险:基本工资×3% 公司:2%,个人:1% 5、工伤保险基本工资×0.6% 公司:0.6% 6、生育保险基本工资×0.9% 公司:0.9%
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费比例
2006年度上海月平均工资2500元,综合保险缴纳金额为:2500×60%×12.5%=187.6元。保险金额全部由公司承担。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说明
上海市于2002年9月1日出台了《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建立起专门针对外来从业人员的综合社会保险制度(业界一般将其简称“综合保险”或“综保”)。在沪打工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执行综合社会保险的参保办法。目前全国推行综合社会保险的城市仅上海与成都两市,大连市已经完成调研,准备推行该制度。其他不少城市正在观望中。
一、参保对象上海市综合社会保险的对象是外来从业人员:“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地施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即非上海常住户籍的从业人员,自然也包括外地城镇户籍在沪工作的人员。例如一位北京户籍的人士在上海工作而没有取得上海户籍,那么该人士需要加入综合社会保险。
二、缴费基数 上海综合社会保险由单位缴费,个人不缴,缴费基数为上海市上年月平均工资的60%。同时缴费周期原为1个月1次,一次缴纳3个月的综合保险费。
三、费率及待遇 上海市综合社会保险的费率为: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12.5%的比例,缴纳综合保险费。 上海市综合保险的待遇为: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工伤、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3项待遇;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3项待遇;外地施工企业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工伤、住院医疗两项待遇。 上海市关于综合保险中老年补贴的待遇规定为: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1年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其额度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的5%。外来从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可以凭老年补贴凭证一次性兑现老年补贴。老年补贴、工伤(意外)和医疗三者的比例并不固定,根据需要进行调节。在实践中,工伤(意外伤害)和医疗的发生和赔付率不高,上海市外来劳动力管理中心已缩小这两项险种开支的比例,从2004年10月8日起将老年补贴的比例提高到7%。 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须缴费满3个月,缴费间断后则不能享受。补缴后仍可继续享受;等待期方面,上海规定为参保缴费满3个月;待遇水平方面,上海规定满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以上的,享受最高额分别为全市年平均工资、2倍全市年平均工资、3倍全市年平均工资和4倍全市年平均工资,起付线以上部分可以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都对因病或非因工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给予一次性报销。上海综合社会保险的医疗住院险种委托给平安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前者办理非施工企业的理陪业务,后者负责施工企业的理陪事宜。 工伤保险的待遇水平,上海市依然采用上海市123号令,没有按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在工伤保险的支付方式上,上海2004年发布了《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本市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工伤保险待遇及支付管理等按照《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其中符合配置辅助器具条件、确需配置辅助器具的,参照《通知》的规定执行。工伤人员按照《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领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后伤情发生变化的,不再作工伤复发确认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上海固守一次性支付方式,而未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办法,据称此举是为了方便外来人员,减少往来的麻烦;成都则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被鉴定为一到四级的,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各等级享受的待遇水平略有差异。五到十级工伤则只能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上海市综合社会保险的工伤险种交由平安保险公司(非施工企业)和太平洋保险公司(施工企业)办理,即购买两家公司的团体险,由这两家保险公司负责理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