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稳定棉花生产、经营者和用棉企业市场预期,保护棉农利益,保证市场供应,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执行本预案的棉花主产区为天津、河北、山西、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陕西、甘肃、新疆等13省(区、市)。其它产区需纳入收储范围的,经有关部门研究后另行公布。
第三条 2013年度棉花临时收储价为,标准级(白棉三级,长度28毫米)皮棉到库价格每吨20400元(公重)。中国棉花协会根据皮棉临时收储价和当时的棉籽等副产品价格以及皮棉籽棉折算公式、相关合理参数测算籽棉收购参考价,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2013年度棉花临时收储预案执行时间为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
第五条 收储的棉花为2013年度生产加工并经仪器化公证检验的锯齿细绒棉,由具有400型棉花加工资格的棉花企业直接交储。收储棉花的质量要求和质量差价率另行公布。棉花包装要符合棉花包装国家标准(GB6975-2007),铁路运输棉包捆扎物应使用塑钢带。
第六条 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公司”)要按照“方便交储、有利监管、节约成本”的原则,合理确定执行棉花临时收储预案的承储库点(包括直属库和代储库点)。其中代储库点由中储棉总公司提出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及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后,双方签订《储备棉保管合同》。代储库的具体选用标准和管理办法由中储棉总公司另行制定。
第七条 中国棉花协会和国家棉花市场监测系统监测国内棉花、棉籽市场价格水平,取两单位监测的棉花价格平均值和棉籽价格平均值作为国内棉花、棉籽市场平均价格。该价格通过相关行业网站每天发布。
第八条 预案执行期间当监测的棉花市场价格连续五个工作日低于临时收储价时,经有关部门确认,由中储棉总公司会同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及时发布公告,启动收储预案。收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收储交易系统进行,具体交易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预案启动后,在交储企业与中储棉总公司签订的棉花购销合同中明确,交储企业应按不低于籽棉收购参考价的价格向农民收购籽棉。中储棉总公司承储库点在接受棉花入储时查验交储企业收购单据,凡籽棉实际收购价低于籽棉收购参考价的企业,其所加工的皮棉一律不得入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一律由交储企业承担;棉花协会、棉纺协会等行业组织配合实施舆论监督,将不执行籽棉收购参考价的交储企业列入行业黑名单;有关部门加强对交储企业收购价格和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
第十条 收储所需资金,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安排储备棉贷款解决,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总行营业部”)统一发放信用贷款。中储棉总公司实行统贷统还,按入储成本向总行营业部申请储备贷款,包括收储价格及收储直接相关的合理费用。总行营业部依据有关政策,将贷款发放到位。
临时收储直接相关的合理费用,统一计入储备成本,有定额标准的,按标准执行,没有定额标准的,由相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及时审核确认。中储棉总公司要按合同将相关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到代储库点。
第十一条 承储库点要按照中央储备棉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切实做好收储入库各项工作。对违规收取各种费用的,中储棉总公司要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预案执行期间,中储棉总公司每个工作日将当天收储的棉花数量、等级、价格、区域分布等情况汇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预案执行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中储棉总公司要将当年度棉花临时收储预案执行情况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十三条 中储棉总公司要加强入储棉花的保管工作,保障储备棉安全。在市场需要时,由国家有关部门委托中储棉总公司在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公开竞价销售入储的棉花。销售的国家储备棉由中央财政统负盈亏。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落实棉花临时收储制度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解决临时收储预案执行中的问题。财政部负责及时拨付中储棉总公司临时收储棉花所需的利息、费用补贴。农业部负责了解各地执行临时收储政策情况,监测棉花收购价格,反映农民的意见和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监测纺织企业运行和棉花需求动态情况,及时反映纺织企业意见。供销合作总社负责加强对所属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指导,监督企业认真执行国家临时收储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向中储棉总公司及时提供储备贷款,并对资金使用和棉花库存进行监管。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组织棉花入库公证检验。中储棉总公司作为国家委托的临时收储预案执行责任主体,对其临时收储棉花的数量、质量、价格和库存管理等负总责。全国棉花交易市场负责维护管理收储交易系统,会同中储棉总公司审核交储企业资格。产棉区政府负责对交储企业执行籽棉收购参考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协调地方相关部门,支持和配合中储棉总公司的工作,共同完成收储任务。
第十五条 本预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