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生意亏损,意欲停产,却仍然化名与他人签订合同,而后将合同所涉及的货物秘密转移、非法据为己有。日前,犯罪嫌疑人田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田某2011年开始做服装生意,2013年服装开始经营不善,此时谭某(已判决)找到田某,希望田某帮忙一起开服装厂,于是二人开始共同经营。9月份开始,田某同谭某找到以前的老客户北京某服装有限公司签订服装加工合同,第一批合同虽然田某使用假名签订,但顺利完成了合同。随后,服装公司又找到二人要求加工服装。
因为加工费用太低,无法维系工作的运行,两人商量之后决定不再继续加工,反而打起了原料的主意,将工厂的设备和第三批原料拉走之后就离开了北京。经价格核算,二人带走的原料价值共计10万余元。
检察官说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本案中,田某与谭某在经营后期,在明知自身处在亏损状态,很可能不具备合同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并且二人已经有了不再继续经营的想法之时,仍然使用虚假的身份与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合同,进而又实施了将合同所涉及的财物秘密转移、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足以推定二人主观上已经具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田某的行为已涉嫌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