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发布通知称,新疆自治区决定对以新疆地产棉花(含粘胶纤维)为原料生产并运往内地销区的棉纱类产品(包括棉纱、棉/粘混纺纱、粘胶纱)和棉布类产品(包括机织本色坯布、色织布和印染布,针织本色、染色坯布),在现有国家和自治区出疆运输费用补贴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补贴标准(含出口)。以发展新疆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进一步解决新疆生产棉纱、棉布远离内地销区导致运输成本较高的问题。具体标准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棉纱类产品在现有中央财政每吨补贴500元和32支以上(含32支)棉纱类产品自治区每吨补贴200元、32支以下每吨补贴100元的基础上,北疆和东疆地区生产的棉纱类产品,每吨增加补贴100元,即:32支以上(含32支)棉纱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800元,32支以下棉纱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700元;南疆地区生产的棉纱类产品,每吨增加补贴300元,即:32支以上(含32支)棉纱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1000元,32支以下棉纱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900元。
二、自2014年1月1日起,对棉布类产品在现有国家每吨补贴500元的基础上,每吨增加补贴500元,即:棉布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1000元。
三、以上产品提高运输费用补贴标准后,出疆棉纱、棉布运费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申报审核和兑付程序,继续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出疆棉纱棉布运输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160号)、《财政部关于调整出疆棉运费补贴政策执行方式的通知》(财建[2012]1106号)和《财政部关于扩大出疆棉运费补贴范围并下达2014年补贴资金的通知》(财建[2014]213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