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前,没有统一而完整的棉花检验制度,也没有统一标准。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对棉花分级标准十分重视,不断地改进、完善棉花检验标准,至今已历经了六个阶段的沿革。
(1)1949年8月,在全国棉花生产会议上规定了棉花含水率全国统一标准为11%,最高限度为13%;含杂率(乙类杂质)标准为1.5%,最高限度为3%。1950年11月,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发布的《全国棉花检验会议关于检验技术的决定》和1951年3月发布的《棉花检验规程》,规定了棉花分级标准。
(2)1951年8月,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了第二次全国棉花检验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与规定检验标准的决议》和《棉花检验暂行工作法》,同时发布了《棉花检验规程》。对棉花分级标准做了进一步规定,长度以1/32英寸为单位,品级检验采用“+”号(半级)规定,为统一全国棉花检验工作方法奠定了基础。
(3)1953年8月,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了第三次全国棉花检验会议,修订了《棉花检验规程》。其中品级:白棉仍分9级,黄棉分7级(优级至下级),增订了僵黄棉1~3级,取消了以半级(即“+”号)为单位的规定,仍以一级为单位,但规定两级之间划分100格,76格及以上者列为上一级,75格及以下者列为下一级;长度仍以1/16英寸为单位,增加19/16英寸一档,共分10档,暂按纤维检验总局1953年1月制发的长度参考棉样为依据;1955年8月,中央有关部门审定通过了锯齿棉次优级至下级的品级实物标准。
(4)1955年秋,经中央有关部门商定,将品级各级的文字名称改为数字级称。白棉次优级至平级改为2~9级;僵黄棉1~3级改为10~12级;黄棉优级至下级改为6~12级,将原来细绒棉三套品级标准合并为一整套。1957年9月1日,在全国工商交接中试行棉花甲乙类杂质合并检验。扣补标准为:皮辊棉3%,锯齿棉2.5%。
(5)1972年5月,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棉花标准改革会议,经国务院批准,五部委联合发布了《棉花(细绒棉)》国家标准(GB1103—1972)试行草案。根据国家标准制定了7级棉花品级实物标准,在全国试行。
(6)1998年后,随着我国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棉花标准改革的客观条件已经成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就此成立了“棉花(细绒棉)国家标准修订工作协调小组”和“标准起草小组”,1999年6月23日,在棉花国家标准(送审稿)审定会上,审定委员会委员们一致赞成该标准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9年7月2日批准发布了《棉花
细绒棉》国家标准(GB1103—1999),并于1999年9月1日实施。
我国目前将天然彩棉归属为细绒棉,但彩棉在颜色、纤维品质上与白色细绒棉存在着明显的差异,GB1103—1999《棉花
细绒棉》标准不能完全适用于天然彩色细绒棉,制定彩棉的国家标准势在必行。于是在地方标准DB65/590—2000《天然彩色细绒棉》的基础上制定了《棉花天然彩色细绒棉》国家标准(GB1103.3—2005),并于2005年8月1日实施。该标准在技术内容上除天然彩色细绒棉特征外,其他相关内容力求与GB1103—1999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