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柯桥分局执法人员参加区印染行业安全发展“固本提质”联合执法检查,对浙江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单位现场正常生产,存储有定型机废油的废油桶露天堆放于厂区内道路上,未按规定贮存于危废储存库。通过调查询问、查阅固废管理台账和环评批复文件,获知该公司存储有定型机废油的废油桶属于危险废物。
2022年6月,该单位开始产生定型机废油,并定期由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2023年年初,该公司开展印染行业整治提升工作,由于各项整改工作较多,对废油桶未能及时处置,临时堆放在厂区内道路上。该公司安全总监现场表示立即安排人员进行整改,按照规定贮存危险废物。
处理结果
浙江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将危险废物露天堆放于厂区内道路上,未按规定贮存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柯桥分局于2023年4月24日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9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明确规范管理危险废物的重要性,建立完善并落实企业产生、贮存固体废物的规章制度。在本案中,企业由于整治提升事务繁忙忽视了危废管理,也反映出企业对危废规范贮存、处置的重视程度不高,对该行为产生的危害后果认识不强。生态环境部门现场发现,及时立案查处,也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提出警示,要提高对危废规范贮存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