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氯和染料等化工产品(精细化工产品除外);
2. 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如竹制品等)
二、调低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1.部分化学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9%或5%;
2.服装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3.部分木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4.粘胶纤维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三、执行时间
以上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出口企业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经签订的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船舶出口合同,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取消出口退税执行。
对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四、对纺织行业影响
鉴于以上文件的出台,国内的原料和染色行业将会受到冲击,事态的进发展我们将拭目以待。希望大家对相关调整有所了解,为下一步工作做好充分准备。刘慧博 2007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