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政策的通知》。
印发此《通知》,主要是为贯彻落实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第六次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促进新疆纺织服装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工作部署,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
《通知》指出,新疆按照稳定现有政策、调控棉纺产能、坚持就业第一、南疆优先的原则执行。
新疆将控制棉纺产能过快发展,控制在建棉纺项目,暂停开工在建的棉纺项目,经过评估后,允许继续建设,建成后可享受现有棉纺产业扶持政策。
2018年3月31日前建成投产的棉纺产能,继续执行现有政策。分3年,逐步淘汰3万锭以下(含3万锭)规模、装备落后的棉纺产能。
《通知》全文如下:
一、稳定政策预期,优化政策,支持服装、家纺、针织等终端产业发展
1.保持现有政策稳定。在基础设施和标准厂房建设、企业产品运费、电费、员工岗前培训和新增就业、社会保险、贷款贴息等方面继续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2.调整新增就业补贴。对各类纺织服装企业吸纳新疆籍人员就业,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分3年(第1年2000元,第2年1000元,第3年2000元)给予新增就业补贴。
3.优先支持终端产业。国家和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各地服装、家纺、针织等终端产业发展。
4.支持企业“走出去”。对服装、家纺、针织等终端产业生产企业参加俄罗斯、中亚等国外各类展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等给予支持。
二、控制棉纺产能过快增长,促进棉纺织产业高质量发展
5.控制在建棉纺项目。暂停开工在建的棉纺项目,由自治区委托国家行业机构进行评估,装备和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且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棉纺项目,允许继续建设,建成后可享受现有棉纺产业扶持政策。
6.限制新建扩建棉纺产能。除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州外,其他地(州、市)新建扩建棉纺项目不享受现有棉纺产业扶持政策。
7.提升现有棉纺装备水平。对2018年3月31日前建成投产的棉纺产能,继续执行现有政策。分3年,通过技术改造、兼并、重组、置换等方式,逐步淘汰3万锭以下(含3万锭)规模、装备落后的棉纺产能。
8.取消新疆地产棉补贴。自2018年1月1日起,终止执行纺织企业使用新疆地产棉给予补贴的政策。
三、重点支持南疆四地州纺织服装产业发展
9.加大对地方政府建设生产厂房的支持力度。对南疆四地州地方政府投资建设、用于发展服装、家纺、针织等终端产业的卫星工厂、扶贫车间,就业人数超过50人以上的生产厂房予以适当补贴。
10.加大人才引进补贴。对南疆四地州服装、家纺、针织等终端产业生产企业,按照每50名员工1个名额的比例享受人才引进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5万元,补贴时限为3年。
11.给予企业产品出疆运输补贴。对南疆四地州服装、家纺、针织、地毯、产业用纺织品等终端产业生产企业,按照出疆产品销售额的4%给予出疆运费补贴。
12.继续支持发展棉纺织产业。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州新建扩建超过5万锭以上的棉纺项目可享受现有棉纺产业政策。
13.支持纺织服装配套产品发展。自治区制定纺织服装相关配套产品目录,对在南疆四地州纺织服装相关配套产品的生产企业给予岗前培训、社保、出疆运费等政策支持。对地方政府投资建设用于上述产业的生产厂房予以适当补贴。
14.对部分县市予以专项支持。结合南疆四地州各县市纺织服装产业发展实际情况,综合产业结构、劳动力人口、脱贫任务等各类因素,实施特殊的更为精准的专项支持。
四、支持“教育培训中心+”发展纺织服装产业促进稳定
15.支持“教育培训中心+”生产厂房建设。在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州、阿克苏地区柯坪县、乌什县开展支持“教育培训中心+”发展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试点工作。对在“教育培训中心+”周边,由地方政府投资建设、用于服装、家纺、针织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厂房予以适当补贴。
16.鼓励企业参与“教育培训中心+”。在“教育培训中心+”发展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试点地区,为教转人员提供培训岗位的服装、家纺、针织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企业可享受产品销售额4%的运输补贴外,按培训教转人员人数,给予每人1800元的培训补贴。
五、其他
17.适用范围。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在全疆范围内实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稳定现有政策、调控棉纺产能、坚持就业第一、南疆优先的原则参照执行。